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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失效]

  6.1.4.3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90%及以上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90%及以上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待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5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的,其病害存在原因,属查勘设计者的责任,不评质量,修好后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
  a.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判断可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鉴定);
  b.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串瓦;
  c.烟囱、火炕、火墙、炉灶等设备,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d.电线、灯头、闸刀、开关破损残缺,开关未切断相线,容易引起触电或着火;
  e.站台、雨棚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6.1.5.1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地坪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经检查鉴定属于急需而未列入大修或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整修后也只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
  6.1.5.2 凡预算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削减或漏做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评为不合格。
  6.1.6 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中应作出处理决定,作为缺点或进行修理或加固补强或返工重做,并需在验收记录上注明“××项目不合格,作为缺点”或“××项目不合格,进行修理”等。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在未修到合格前,不得办理验收交接。

7.设备使用与保管爱护

  7.1 铁路房屋、建筑物,在铁路固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爱护保管,合理使用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产权单位的房产建筑段应负有养护和监督使用的责任。
  7.2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负有保管和爱护之责。房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教育职工和家属精心使用和爱护,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使用保管制度,防止人为破损。
  7.3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未经房产建筑段同意不得做如下改动:
  7.3.1 不得增减或拆改房屋、建筑物各项结构和固定设备。如墙壁、门窗、火炕、火墙、烟囱、电照、暖气、上下水道及卫生设备等。
  7.3.2 不得利用屋架、梁、柱、搁栅、檀条、龙骨等构件悬挂重物、安装动力设备,在屋面上或顶棚内堆放杂物,安装设备,在楼地面、阳台上堆积超过容许荷重的物品。
  7.3.3 不得在原有房屋、建筑物顶上及周围搭盖小房,私砌围墙,阻碍交通及压堵上下水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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