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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失效]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 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 管理分工
  3.2.1 给水设备
  3.2.1.1 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 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 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 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2 排水设备
  3.2.2.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但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上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同意),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3 电照设备
  3.2.3.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电照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电器等配线、插座等。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36V以下的配电和空调设施、烟火报警器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3.2 室内动力配电设施、动力照明混合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3.2.3.3 室外电照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上及其它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
  3.2.3.4 室内供电分界
  a.铁路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筑物上第一个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横担至房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房产建筑段管理。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b.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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