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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三、根据母树情况、果实种类,采用适宜的采集方法;
  四、选择树冠中部向阳面的种子,并随时检查质量;
  五、丰歉年不定的种子,在丰收年要大量采集,以供歉年使用;
  六、采取种子、穗材不得损伤母树;
  七、对品种优异的母树种子要单独存放;
  八、所采的每批种子、穗材均须将产地、母树编号、纯度、等级、采集人等填入采种登记卡。
  第4.13.2条 调制处理种穗,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果实种类特点,选用适宜的调制方法;
  二、充分精选,剔除虫蛀、空粒及夹杂物;
  三、选后及时干燥、分级;
  四、选用无病虫、粗细一致、芽苞茁壮、富有生机的穗材;
  五、调制后的种穗,凡不立即使用的应进行合理贮藏。
  第4.13.3条 贮藏种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含水量低,秋收冬藏春播的种子,可用低温密封干藏法,贮藏室应保持5℃左右的低温条件;
  二、栗、栎、胡桃、红松等含水量较高或休眠期长的种子,可用沙藏、低温层积贮藏等湿藏法,并做到防鼠、防病虫危害;
  三、露天埋藏须层积均匀,深浅适度,覆土踏实,有通气孔,并做好防鼠工作。穗材应排列整齐,覆沙湿润适度;
  四、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4.13.4条 种穗运输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质量合格,并进行消毒后方得运出;
  二、包装严密、牢固、整齐,并附有品名标签;
  三、要采取妥善处理方法,防止种子受湿、发热、发霉,穗材要防止干枯和受热、受冻。
  第4.13.5条 调拨种子穗材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地的土质、气候相似,或已有栽培经验的;
  二、贵重穗材应由专人随身携带;
  三、调拨时附有种子检验证。
  第4.13.6条 种子检验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量采集或收购的每批种子,应随机取样,将样品送种子检验站,取得检验证;
  二、自采自用;随采随播的种子,可就地进行纯度和发芽率的简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真伪、纯度、重量、含水量及发芽率;
  三、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种子不得播种。
  第4.13.7条 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法律措施,为了杜绝病虫害在地区间传播流行,必须对种子和苗木进行检疫。各铁路局参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林木病虫害的检疫对象,划定区域和保护区。

第五章 安全作业

第一节 安全纪律

  第5.1.1条 铁路林业各项作业除认真执行本规则外,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操作细则。
  第5.1.2条 从事有关行车、人身安全的林务、机械动力、电力等工种,不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工作。新工人(临时工)作业前,应由工长或领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讲授好操作要领。
  第5.1.3条 工作中严禁说笑打闹、抛掷工具及一切违反安全行动。
  第5.1.4条 凡耳聋、色盲、精神不正常和有心脏病的不准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5.1.5条 林务工长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工长每天点名时,须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工具及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5.1.6条 发生事故立即逐级上报,并由林场或林业管理所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堵塞漏洞措施,克服不安全现象。

第二节 沿线作业

  第5.2.1条 在沿线作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两侧同时施工,应妥善组织施工队伍,并设专人防护,尽力避免跨越线路工作;
  二、不得在道心行走、在轨道上坐卧休息、在邻线上和两线之间避车;
  三、不得在道床上堆放苗木、草皮及工具材料;
  四、通过桥梁、隧道必须首先确认无车。人员众多时,设专人防护了望;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坡面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工具。上下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工作,坡顶及坡脚,不许行人通过或逗留;
  六、使用平车运苗,必须按行车安全有关规定办理,设好防护;
  七、使用轨道车运苗,要指定负责人,计划好卸苗地点、包数及人员,准确掌握车点,将苗木卸到道床下不碍行车处所;
  八、处理影响行车树木或伐木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事先与有关车站、养路、电务、电力等单位联系,做好一切预防性布置;
  九、伐高大及偏冠树木应先适当截掉枝丫,再伐主干,必要时进行绳索牵引控制树倒方向,杜绝伐倒木侵入限界;
  十、多人乘车时严禁抢上抢下,携带工具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碰伤人;
  十一、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互相碰撞。

第三节 树上作业

  第5.3.1条 修枝、截干、采集种穗等树上作业,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应由身体灵便无病人员担任。上树前必须详细观察树干,是否腐朽,有无虫、蛇、野兽后,再行攀登。上树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
  二、树上操作时,随身工具要有套袋或用绳拴牢,防止掉落。操作中树下不准有人停留或拾取种、穗、枝条;
  三、不得双脚登在直径10cm以下的枝丫上;
  四、降雨、雪、雾及五级以上大风时,停止树上作业;
  五、树冠伸入河流、山涧上空的树木不得攀登。

第四节 伐木和运材

  第5.4.1条 采伐林木时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伐前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有关技术安全进行学习讨论,全面理解、方准开工;
  二、必须先将被伐木附近的蔓藤、杂灌木除去,发生挂甲、搭桥等难于处理的情况时,应报告工长或负责人亲临指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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