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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第4.9.8条 为防止苗木发生冻害、冻拔和生理干枯,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对一些针叶树种和抗寒力弱的阔叶树幼苗,根据不同地区、树种和当地气象预报,采取熏烟、灌溉、排水、覆土、覆草、设防寒障、冬灌、窖藏、喷白等措施防寒防冻。

第十节 苗木出圃

  第4.10.1条 起苗时间应根据树种特性确定,要与造林时期紧密配合。利用适当的锋利工具起苗,保持根系完好,不伤枝干。要创造条件采用机械起苗。不得用手硬拔苗或埋没遗弃及任其风吹日晒。
  第4.10.2条 苗木分级(选苗)工作,应在活动工棚或背风处所进行。按照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剔除不合格苗。合格苗应数量准确,等级分明。
  第4.10.3条 苗木起掘后不能及时包装运输时要进行假植。假植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土质疏松、排水良好、避风处所进行假植;
  二、假植方向应使苗木倾斜(45°左右)与正午太阳射线平行,以减少蒸发;
  三、疏排、深埋、踩实、根土密接、深浅适度;
  四、按树种、等级分别假植,树立标牌,记清数量;
  五、较大面积假植区,每隔一定距离留出一条步道;
  六、假植松苗须进行覆盖,窖藏苗须注意通气、排水;
  七、风沙寒冷地区须在迎风面设立风障;
  八、假植越冬的苗木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4.10.4条 苗木出圃必须进行包装。包装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要与运苗工作密切配合;
  二、每种苗木每包数量一致,误差不得超过2%,每包重量以30~35kg为宜;
  三、包装前苗根要沾泥浆(忌用过粘土壤),并在包内填放充分吸水的碎草或湿藓苔等;
  四、包装方法一致,松紧适度,并在苗包上拴上标签,注明树种、株数和发送地点;
  五、苗包堆放整齐,不要过高,堆上不得放置其他笨重物品,装卸时注意轻放;
  六、长途待运苗应适当浇水;
  七、有条件的可用塑料材料包装。

第十一节 土壤改良

  第4.11.1条 为保持苗圃地力,改善土壤结构,避免病虫危害,育苗土地可进行适当轮作。如:不同树种轮作,树苗与豆类或绿肥作物轮作等。一些松类苗木具有菌根,可以连作。
  第4.11.2条 为改良苗圃地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土壤改良时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化学中和方法改良酸碱性土壤时,应注意用法,掌握用量;
  二、用洗盐、洗碱方法时,要适时放水,灌水后充分翻耙;
  三、掺用河沙、炉灰时应先过筛;
  四、圃地水位过高时,应加强排水,降低水位;
  五、不得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有效的化学方法改良土壤。

第十二节 良种繁育

  第4.12.1条 繁育良种是加速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引种驯化,建立和加强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第4.12.2条 进行树木引种驯化时,必须经过试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标准是:
  一、能适应新环境的日照、温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并能旺盛生长;
  二、不仅初期生长好,后期或第二代也不衰退,能保持其优良特性;
  三、能抗御病虫害。
  第4.12.3条 建立优良母树林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应设在该树种造林的中心地区,交通方便,地势平缓,周围没有品质低劣的同一树种存在;
  二、地形开阔,背风向阳,立地条件较好;
  三、是该树种的优良林分,其中符合采种条件的优良母树在林分中不得小于20%,而且分布均匀;
  四、伐除发育不良和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和非目的树种;
  五、引进灌木控制杂草,采取改进地力措施,保证种、穗产量与质量;
  六、树立标牌,专人看管,不得毁损或主伐;
  七、建立技术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第4.12.4条 选择优良母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长迅速,材质优良,树干通直,冠形良好;
  二、树龄适中,生长旺盛,结实良好;
  三、枝叶旺盛,枝下高较低;
  四、经济树种,必须品质优良、产量丰富;
  五、抗病虫危害,无机械损伤;
  六、具备该树种的优良特性而又品质超群。
  第4.12.5条 选择种子园园址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根据本局气候和土壤状况进行合理布局;
  二、交通方便,不易遭人畜危害;
  三、林地肥沃,地势开阔,地形平缓,阳光充足,不受风害;
  四、园址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同一树种的林分;
  五、具有营造速生的隔离林带和区划为采种区、试验区和优树收集区的立地条件。
  第4.12.6条 结合林木普查,发现适应性强、抗病虫、干形通直、林质优良、速生丰产及品种特异林木时,应将树名、林龄、造林规格、树高、胸径、中央径、材积、形率及良种树木15m半径以内的树冠投影等调查清楚,进行登记,合于优树标准的,即初选为优树。经林业管理所复选合格后,定为优树,并建立标牌和栅栏妥为保护。
  第4.12.7条 对优树、母树林、种子园等应责成专人进行科学的抚育管理。
  第4.12.8条 在优树上采取种穗须经林场场长批准,并应注意保持优树的旺盛生长。供应路外单位,须经林业管理所所长批准。

第十三节 采种

  第4.13.1条 采集种子、穗材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进行物候观察,充分掌握母树开花、结实期的生长动态;
  二、采集前由技术人员进行产量调查,并根据种子、穗材发育程度确定采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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