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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线路设备大修规则[失效]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其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4.8条 混凝土枕、混凝土宽枕的扣件,应按设计规定配套使用。无缝线路和60kg/m及以上钢轨的线路,必须采用弹条Ⅰ型扣件。使用70型扣板式扣件时,在半径8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钢轨外侧应采用加宽铁座。
  第3.4.9条 在木枕地段,使用5孔垫板时,直线及R>800m的曲线地段,钉足四个道钉,垫板与木枕的联结道钉必须钉足(冻害地段及明桥面除外);R≤800m的曲线(含缓和曲线),钉足5个道钉;使用分开式扣件时,螺纹道钉及扣轨部件必须齐全。
  第3.4.10条 混凝土轨枕螺旋道钉采用硫磺锚固。要求使用含硫量95%以上的工业硫磺、普通硅酸盐水泥、含泥污杂质不超过5%且粒径不大于2mm的砂子、一般工业石蜡。其重量配合比为:硫磺∶砂子水泥∶石蜡=1∶(1~1.5)∶(0.3~0.6)∶0.03。选择配合比时,可根据气温及灌注条件具体确定。

第五节 钢轨及配件

  第3.5.1条 线路大修采用钢轨类型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第3.5.2条 线路大修时,无论直线、曲线钢轨接头一律采取对接,曲线内股使用厂制缩短轨;线路中修或成段更换再用轨时,凡有条件的,都应采取对接。
  第3.5.3条 普通线路中修时,应抽换轻伤有发展的伤损钢轨(△△)和伤损配件。
  成段更换再用轨时,钢轨质量应符合《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的旧轨使用技术条件。
  第3.5.4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时,其长度:正线不得短于6.0m;站线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第3.5.5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如不可避免时,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上;
  五、平交道口范围内。
  第3.5.6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预留适当的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式计算:
                 1
     ao=aL(tz-to)+-ag
                 2
式中 ao——更换钢轨时的预留轨缝(mm);
   a——钢轨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z——换轨地区的中间轨温(℃)
      1
   tz=-(Tmax+Tmin)
      2
其中 Tmax·Tmin——换轨当地的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o——更换钢轨时的轨温(℃);
   ag——构造轨缝(mm)。
  当地轨温变化幅度≤85℃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计算值减小1~2mm。
  25m标准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轨温变化幅度<100℃的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第3.5.7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螺栓扭力矩应达到表3.5.7(略)的规定值。
  第3.5.8条 直线和半径大于及等于350m的曲线轨距,均应为1435mm,半径小于350m的曲线轨距,线路大修及成段更换混凝土枕(含宽枕)应按表3.5.8(略)加宽。
  第3.5.9条 线路中修及成段更换再用轨所使用的钢轨配件应与钢轨类型相符并原则上使用再用料,但再用料在上道前必须经过选配、除锈及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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