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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失效]

  2.垂直裂纹长度(含轨面部分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3.纵向水平裂纹长度超过以下限度者(表略);
  4.叉趾、叉跟的轨头及下颏部位裂纹超过30mm;
  5.叉趾、叉跟浇注断面变化部位斜向或水平裂纹,长度超过120mm或虽未超过120mm,但裂纹垂直高度超过40mm;
  6.底板裂纹向内裂至轨腰,并超过轨腰与圆弧的连接点;
  7.螺栓孔裂纹延伸至轨端、轨头下颏或轨底,两个螺栓孔裂通;
  8.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6mm时;
  9.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三、钢轨组合辙叉的垂直磨耗比照高锰钢整铸辙叉办理,其他伤损比照钢轨轻重伤标准办理。
  辙叉有轻伤时,应注意检查观测,达到重伤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第3.8.13条 单开道岔过岔最高速度规定如下:
  一、直向过岔最高速度一般应不超过表3.8.13—1(略)的规定。
  二、侧向过岔最高速度如表3.8.13—2(略)的规定。
  其他道岔的直向和侧向过岔最高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九节 无缝线路

  第3.9.1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的结构,分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固定区长度根据线路及施工条件确定,最短不得短于50m。伸缩区长度根据年轨温差幅度、道床纵向阻力、钢轨接头阻力计算确定,一般为50~100m。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含厂制缩短轨)组成,普通绝缘接头应为4节,如采用胶接绝缘接头,可将胶接的一节钢轨插在2节或4节标准轨的中间。
  如需变更无缝线路原设计结构,或临时部分拆除,须有技术文件,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3.9.2条 每段无缝线路设置位移观测桩5~7对,如固定区较长,可适当增加对数。其中:固定区中间点一对,伸缩区始终点各一对,其余设置在固定区。
  位移观测桩必须预先埋设牢固,在长钢轨两端就位后,立即进行标记,标记要明显、耐久、可靠。
  第3.9.3条 无缝线路混凝土枕地段,应采用弹条扣件和厚度为10mm的大胶垫;木枕地段应采用分开式扣件;混凝土宽枕地段,可根据需要采用大调高量弹条扣件。
  第3.9.4条 防爬设备安装数量和方式
  固定区:混凝土枕弹条扣件地段可不安装;其他扣件地段根据需要安装;木枕地段比照普通线路办理。
  伸缩区:混凝土枕弹条扣件地段可不安装;其他扣件或木枕地段,每12.5m安装4组(正反方向各4对)支撑24个。
  缓冲区:比照伸缩区办理。
  第3.9.5条 缓冲区钢轨接头,必须使用六孔夹板和10.9级高强度螺栓,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900N·m,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700N·m。轨缝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并应广泛采用胶接绝缘接头。
  第3.9.6条 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应为长钢轨处于无温度力状态的轨温,通常将长钢轨两端正常就位时的轨温平均值作为锁定轨温。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必须准确、均匀,用机械拉伸铺设长钢轨时,应观测与控制拉伸的均匀程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做好应力放散或调整:
  一、实际锁定轨温不在设计锁定轨温范围以内,或左右两股长钢轨的实际锁定轨温相差超过5℃。
  二、锁定轨温不清楚或不准确。
  三、铺设的或维修的作业方法不当,长钢轨产生不正常的过量伸缩。
  四、固定区出现严重的不均匀位移。
  五、夏季线路方向严重不良,碎弯多。
  六、通过测试,发现应力严重不均匀。
  七、处理线路故障或施工需要,改变了原来的锁定轨温。
  第3.9.7条 长钢轨的焊缝部分要保持平直,在线路上用1m直尺测量,矢度不得大于±0.5mm。两股长钢轨的联合接头应相对,其相错量不得大于100mm,距桥台挡碴墙边不得小于2m,并不得置于道口及无碴桥上(大桥按设计文件办理)。铝热焊缝距轨枕边不得小于40mm。

第十节 道口及标志

  第3.10.1条 道口应根据铁路沿线交通运输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道口距道岔,桥隧应有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区间两道口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2km,交通运输繁忙地区不宜小于1km。
  道口宜设置在了望条件良好的地点。在距道口不小7m范围内,应能看到两侧各400m(双线500m)以外的火车,火车在800m以外可看见道口。
  道口的增设与拆除,须经铁路局批准。道口是否设置看守,由铁路分局根据了望条件、交通量及其他具体情况决定。
  第3.10.2条 道口铺面宽度:城市道路和公路,一般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通行机动车的乡村道路,应不小于4.5m;通行非机动车的乡村道路,应不小于2.5m。
  第3.10.3条 道口上道路与铁路应为正交,有困难时,其交角一般应大于45°。道口两侧道路的平台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应符合城市道路、公路和乡村道路的有关规定。如基建、大修及其它施工需要改移道口或变动道路部分时,应与道路产权单位商定。
  注:《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委及有关六部经交〔1986〕161号公布)中规定:铁路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钢轨外2m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2m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3.10.4条 道口可采用木制、石制、钢制或混凝土制铺面板,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要平整稳固。
  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里股应为90—100mm;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mm。护轨两端各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不小于150mm。
  第3.10.5条 在铁路上距道口500—1000m处设置司机鸣笛标(站内或站内道口两端不设)。在道口附近的道路两侧设置护桩(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可根据需要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m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自动信号机。
  第3.10.6条 有人看守道口除按第3.10.5条规定办理外,还应修建道口看守房,在距最外股钢轨不小于3m处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并应设置照明、电话和电铃,备有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和扩音器。可根据需要安装自动显示装置和自动栏木。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其位置一般应距道口不小于50m。
  栏木或栏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分局批准。
  第3.10.7条 平过道应根据站、段、场、所的作业需要适当设置。平过道宽度应不小于2.5m,但只为工作人员走行的平过道宽度可采用1.5m。平过道不设置标志和护桩,其铺面可参照道口铺面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3.10.8条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的式样应符合标准图的规定,并应经常保持完整、位置正确、标志鲜明。
  线路标志: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始终点标、桥隧标、坡度标及铁路局、铁路分局、工务段、领工区和养路工区的管界标。
  信号标志(与工务有关的):警冲标、司机鸣笛标、减速地点标和作业标。
  线路、信号标志设置的位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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