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失效]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不得大1于————。7Vmax11
  式中Vmax=线路容许速度,————或————大于9Vmax 7Vmax2‰时,按2‰计算,以下同。
  二、复曲线的两超高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三、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25m的相等超高段;在困难条件下,可在直线部分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四、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25m。不足25m时,正线上可不短于20m,站线上可不短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按不大于1————顺坡;必要时,超高顺坡可延伸至圆曲线上,但7Vmax圆曲线始终点的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得超过第3.7.1条的规定。
  五、特殊条件下的超高顺坡,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3.7.4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1435mm。曲线轨距按下列规定标准在里股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线路大修或成段更换轨枕地段,按表3.7.4—1(略)规定的标准。
  二、其他线路按表3.7.4—1(略)规定的标准逐步调整,在未调整前可维持表3.7.4—2(略)规定的标准。
  第3.7.5条 曲线轨距加宽递减
  一、曲线轨距加宽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递减;如无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递减,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1‰。
  二、复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三、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曲线轨距加宽允许按2‰递减。
  四、特殊条件下的轨距加宽递减,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3.7.6条 要做好曲线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保持曲线的稳定状态。要注意控制曲线两端的直线位置和方向,保持曲线与直线正常连结和曲线位置正确;要有计划地用绳正法拨正曲线,整治曲线两端“鹅头”和钢轨接头“支咀”,保持曲线圆顺。
  现场曲线的头尾位置、缓和曲线长度、圆曲线半径,均应与设备图表保持一致。

第八节 道岔

  第3.8.1条 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8.1—1(略)。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8.1—2。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根据导曲线半径,按第3.7.4条表3.7.4—1(略)的规定办理。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mm。
  五、尖轨在拉杆处的最小动程:直尖轨为142mm,曲尖轨为152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为180mm。
  第3.8.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按不大于6‰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尖轨跟端为3m,至辙叉前端为4m;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不大于6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做递减,不相等时则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m时,则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的后端相连时,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应不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加大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为1441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容许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8.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线与基本股两股钢轨作用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m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8.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mm,如侧向轨距为1441mm时,则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mm;容许误差为+3、-1mm。
  二、辙叉心理论尖端至心轨宽50mm处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6mm,容许误差为+3、-1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第3.7.4条规定的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第3.8.5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得短于20m。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不得短于7.5m;在困难条件下或道岔后的两线间距较小时,不得短于6m;轨距加宽递减率一般不得大于2‰,直线段较短时不得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可以设置超高,但不宜大于15mm,顺坡不得大于2‰。
  第3.8.6条 双开道岔、交分道岔、交叉渡线及其他类型道岔的各部分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第3.8.7条 尖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不靠贴;
  二、尖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在尖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及以上;
  四、尖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可能;
  五、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8条 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不对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8.9条 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mm,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mm。
  第3.8.10条 道岔护轨螺栓必须齐全,作用良好,折断时必须立即更换。一块间隔铁的螺栓,全部折断或缺少时,停止使用。
  第3.8.11条 道岔各种零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各种接头螺栓、连杆、顶铁和间隔铁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二、滑床板损坏、变形或滑床台磨耗大于3mm。
  三、轨撑损坏、变形,轨撑与轨头下颏或轨撑与垫板挡肩离缝大于2mm。
  四、其他各种零件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第3.8.12条 伤损辙叉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高锰钢整铸辙叉轻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线上超过6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8mm;
  2.辙叉上面和侧面在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3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叉。
  二、高锰钢整铸辙叉重伤标准:
  1.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辙叉翼堆高部分)在正线上超过6mm,在到发线上超过8mm,在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