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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失效]

  第3.3.8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二、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
  三、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四、用硫磺水泥砂浆锚固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第四节 钢轨

  第3.4.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和容许速度相适应。超过大修更换周期的钢轨,如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而伤损严重时,应适当降低线路容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3.4.2条 伤损钢轨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轻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1所列限度之一者;
  2.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3.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
  4.轨端、轨顶面、淬火层或焊补层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5.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轨顶面擦伤深度1~2mm(不含剥落掉块);
  6.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伤损的钢轨。
  二、重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2(略)所列限度之一者;
  2.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但焊缝裂纹应鉴定后确定);
  3.轨头下颏透锈长度超过30mm;
  4.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mm,深度超过8mm;
  5.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6.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mm(在轨底边缘处测量)或轨腰厚度小于8mm;
  7.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2mm(不含剥落掉块);
  8.钢轨探伤人员或养路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含黑核、白核)。
  普通线路(道岔)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后应垛上明显的“×”标记,防止再铺用。无缝线路长钢轨的重伤,应按条4.3.9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第3.4.3条 线路上的两股钢轨接头,一般应采用相对式。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标准长度钢轨,里股应利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剩余的少量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调整。直线地段应接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轨节上相差量一般应不大于3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15mm。
  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无厂制缩短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3mm。采用相错式的两曲线之间直线长度短于300m时,亦可采用相错式。采用相错式时个别插入的短轨,宜铺设在曲线两端的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铺设在曲线里股。
  第3.4.4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6m,在站线上不得短于4.5m,并不得连续插入两根及以上短轨。
  第3.4.5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1
      ao =aL(tx -to )+—aq
                   2
式中 ao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mm);
   a——钢轨钢线膨胀系数为0.0118(mm/m.℃);
   L——钢轨长度(m);
   tx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1
       tx =—(Tmax +Tmin)
          2
其中 Tmax 、Tmin ——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to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aq ——构造轨缝(mm),38、43、50、60kg/m钢轨aq 均采用18mm。
  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1~2mm。
  对于25m钢轨,只允许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100℃以下地区,否则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或区段)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注:按原《铁路工务规则》第21条轨缝计算公式预留的轨缝,应结合线路中修或综合维修按上列公式计算调整。
  第3.4.6条 1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制。对于25m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tx +30℃~tx -30℃;最高最低轨温差小于85℃地区,如将轨缝值减小1~2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3~7℃。特殊情况下,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25m钢轨地段,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3.4.5条规定的标准。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轨缝总误差: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80mm;12.5m钢轨地段不得大于±160mm。绝缘接头轨缝不得小于6mm。
  第3.4.7条 铁路线路上不得使用工业轨,线路上现有的工业轨,应加强检查监视,并有计划地更换。
  第3.4.8条 在钢轨上钻螺栓孔时,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直径的两倍(直径不同时,按大直径计)。其他部门需要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须经工务段同意,钻孔位置须在轨腹中和轴上。
  第3.4.9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钻螺栓孔时,应用钢轨钻钻孔。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孔。
  第3.4.10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道口范围内。
  第3.4.11条 要做好钢轨养护维修,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钢轨硬弯用1m直尺测量,矢度大于0.5mm时应矫直。轨面擦伤和剥落掉块接近或达到轻伤程度时应焊补。要有计划地用打磨、焊补、更换道碴、垫枕下大胶垫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对小半径曲线地段的钢轨,要根据磨耗情况定期涂油。对易受盐碱浸蚀地段和隧道内的钢轨,要经常保持排水畅通,必要时可在钢轨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侧面磨耗未达到轻伤程度的钢轨,要有计划地调边使用。常备轨要有计划地与线路上钢轨倒换使用。
  第3.4.12条 从线路上换下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旧轨使用、整修技术条件(附录三,略)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与整修,并要分类堆码,建立帐卡,妥善保管。

第五节 联结零件

  第3.5.1条 接头夹板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及时更换:
  一、折断。
  二、中央裂纹(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型夹板超过5mm,双头及鱼尾型夹板超过15mm。
  三、其他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第3.5.2条 接头螺栓应齐全,作用良好,缺损时应及时补充和更换。接头螺栓扭矩应达到表3.5.2(略)的规定值,并应保持均匀。扭矩不足时,不得低于规定值100N·m以上。
  25m钢轨地段,在升温季节(春夏)进行影响线路稳定性的维修作业时,亦可临时采取降低接头螺栓扭矩的办法放散应力,但必须保持轨缝大于零,并及时将扭矩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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