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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关于修订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 铁辆函(1989)607号)


  随着价格体制的调整,近年来,材料、配件价格及人工、管理费用等均有较大幅度上升,铁路车辆新造、修理价格亦相应进行了调整,原定的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已不适合当前实际情况。为了做到赔偿合理,并促使各用车单位加强爱车工作,现将赔偿计费规定修订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废车赔偿价格为:新造后一年内造成报废的按新造车原价计算,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按新造价90%计算,十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80%计算,二十年以上的按70%计算,制造年限不明的按70%计算。
  各型车新造单价如附表,以后有修改时,按修改后的单价计价,没有修改的继续按附表执行。
  二、凡达到大破、中破的车辆,赔偿费按以下金额执行:
  大破 每辆11000元
  中破 每辆7000元
  凡滚动轴承车每辆另加7000元
  三、小破车辆需由车辆段摘车施修的,按下列规定计价收费:
  1、配件按铁道部(或铁路局)规定单价,铁道部(或铁路局)未规定的执行市场价,或由铁路局自行定价;
  2、材料按实际进料价格核算;
  3、修理人工费由各车辆段按实用工时自行核定;
  4、按规定核收一般生产费和管理费;
  5、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厂房设备)按全段固资总值6.5%计算出的每个人工或工时应摊的费用按第3项实用的人工或工时计算分摊数额。
  6、按以上总金额另加10%的利润。
  本文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损坏车辆赔偿计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1990年3月底以前仍未付款的,则按本规定收取赔偿费。

              各型车新造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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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型        单位   价格(元)
  P62棚车     辆    42560
  P62(N)棚车  辆    62300
  C61敞车     辆    54060
  C62A敞车    辆    40560
  C62A(N)敞车 辆    56860
  N17平车     辆    47050
  K13石碴漏头车  辆    43500
  G17粘油罐车   辆    46000
  G60轻油罐车   辆    44500
  G17酸碱罐车   辆    44500
  GL沥清罐车    辆    105560
  PD5毒品车    辆    52010
  B6冰保车     辆    135560
  B19机保车    辆    260000
  K4自翻车     辆    80000
  集装箱平车     辆    51000
  S13守车     辆    64000
  其他各型          
  30吨车      辆    26000
  40吨车      辆    29000
  50吨车      辆    40000
  60吨车      辆    44000
  B18机保车    辆    300000
  B20机保车    辆    350000
  B21机保车    辆    450000
  B22机保车    辆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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