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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大修的规定

  3、经修理的滚动轴承配件允许重新组合,但内圈、外圈、滚子重新组合时,除新制配件外,按原制造年代相差不得超过二年。
  4、重新组合的滚动轴承,不能同时使用经过磨修的内圈和外圈,经过磨修的内圈、外圈和超精处理的滚子,其表面粗糙度、形位公差应符合产品图纸规定,工作表面不得有烧伤、软点,并须按探伤规定进行复探后方准重新组合使用。
  5、内圈、外圈、滚子不能修复时,允许大修厂用本厂生产的符合产品图纸要求的新制配件换修。
  6、保持架和油封一律更换新品;前后密封罩与外圈牙口配合过盈量≥0.15mm,密封罩允许调修配用,但不允许有碰伤和严重变形。
  7、内圈、外圈和滚子的探伤检查,其技术条件应符合铁标1987—87的规定,经探伤后的配件残磁强度应符合铁道部的规定;零件、组件的形位公差测量方法按国标GB3072—84执行。
  8、经磨修后的磷化零件外露表面及密封罩应重新进行磷化处理。
  9、对可以进行大修的滚动轴承,经检查须单件报废的内圈、外圈和滚子,由大修厂提交铁道部驻厂验收员确认,做成记录,并由大修厂添补相同数量的新制配件。
  10、滚动轴承零件不允许用电镀、喷涂、焊接的方法进行修复。
  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滚动轴承,不得送往轴承大修厂,应由退装单位就地报废:
  1、重车脱线后的全部滚动轴承;
  2、由于电流通过引起的局部放电而造成的斑点,凹槽或槽纹等表面电蚀损伤的滚动轴承;
  3、长期放置,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转动的滚动轴承;
  4、发生燃轴或火灾被损坏的滚动轴承;
  5、已经涂打过大修标记的滚动轴承;
  6、其他无修复价值的滚动轴承。
  十、送往轴承大修厂的滚动轴承,必须配件完整,包装良好。送修的滚动轴承一经大修厂分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铁道部验收人员签认,可以整套报废,并据有铁道部验收人员签认的报废记录、出据,从返回滚动轴承数内予以扣除。
  1、同一套轴承中的内、外圈同时出现不可修复的锈蚀、拉伤时;
  2、同一套轴承中的内、外圈同时出现裂纹时;
  3、内圈、外圈、滚子组件三大件中,任何两件同时出现工作面剥离时;
  4、滚动轴承外圈因压痕超限而需要报废时。
  十一、经铁道部驻厂验收员签认报废轴承,委修厂据此按季上报部物资局,由物资局负责提供新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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