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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电力贯通线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11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计划需变更时,必须在上半年按附表-5报部审批。
  第12条 部根据各局提报的竣工资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给予补助。当年末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待项目竣工后再行补助,但根据工期拖延情况减少补助费用。
  第13条 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应优先保证电力贯通线建设的物资供应。

第三章 供电范围及建设范围

  第14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区段信号的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讯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无电站的生产、部分生活用电设备;车站信号室、通讯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自动信号设备。
  2.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隧道照明等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第15条 电力贯通线建设范围:
  1.架设电力贯通线路及相应变、配电所的新建或改造。
  2.中间站、区间信号既有行车用电设备的供电及其配套设施。
  3.第2项以外的其它负荷和新增用电设备需电力贯通线供电者,应经铁路局机务处批准,其配套设施应另列款源。条件允许时,铁路局可统筹安排与电力贯通线同期建设。
  4.鉴于电力贯通线的增设,运行检修工作量的增加,可适当考虑水电部门的设施加强,以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章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

  第16条 电力贯通线的运行管理必须执行(83)铁机字1000号部令《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17条 根据电力贯通线运行管理的需要,除执行第16条外,特作如下补充:
  1.电力贯通线建成后,铁路局应及时配齐因增设电力贯通线而必须增加的编制和定员,所需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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