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用电单位的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和准确性进行检查,经试验对不合格、不准确、不安全的设备,有权提出限期解决或停用。
3、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
4、为了测试检查需要,有权向有关单位索取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试验和被检测单位应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试验任务。
第三章 电力试验所管理
第11条 电力试验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组织编制各项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12条 月末、年末由所长组织写出月份和年度总结,并向机务处汇报工作。
第13条 电力试验应根据不同情况,按《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能源部《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及国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14条 试验时应认真填写试验记录,妥善保管对试验中经调试仍不合格的设备,应认真分析,必要时组织研讨会查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报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解决。
第15条 试验人员应由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电力工作经验,熟悉管内电力系统及设备情况的人员担任,对试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6条 认真总结经验,介绍先进的试验方法,搞好专业人员培训,逐步实现试验工作标准化。
第17条 不断提高电力试验所的管理水平,强化岗位责任制,强化制度建设,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和人身、设备安全。
第18条 各电力试验所应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1、电力试验所职责范围;
2、所长、副所长职责范围;
3、工程技术人员职责范围;
4、各室主任职责范围;
5、各室成员岗位责任制;
6、经济责任制度;
7、工具、材料、备品管理制度;
8、计量器具及设备管理制度;
9、质量评价制度及试验报告评价制度;
10、化验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1、滤油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2、油脂车、试验车、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13、电力试验收费制度;
14、财务管理制度;
1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6、安全操作制度;
17、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8、外委试验制度;
19、其他制度。
第四章 电力试验所的建设
第19条 电力试验所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铁路局管内发、变、配电所、发电车和电气设备数量及试验任务的复杂程度来划分,共分为两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1和其它两条中任一条件者,为一等所,否则为二等所。
1、有继电保护装置的发、变、配电所、发电车数量在30个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