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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求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

  第22条 连接链条时,应用螺丝穿结,禁止用铁丝绑扎。
  第23条 起吊物件时,应注意捆绑钢丝绳或链条在吊钩上的吊挂位置,勿使全部负荷集中在吊钩的尖端。
  第24条 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使用的依据。如果没有,则应经过试验,经切实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第25条 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带有小钩、小环供吊挂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捆绑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捆绑用的焊接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板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其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破断拉力
  安全系数=------
       最大容许拉力
  第26条 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用编结法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丝钢绳直径的十五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结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3个。
  第27条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更换:
  1.烧坏、压扁变形或一股折断时;
  2.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磨损腐蚀达钢丝直径40%以上;
  3.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顺绕钢丝绳超过5%,互绕钢丝绳超过10%时。
  第28条 链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1.链环发生弯曲、裂纹、锈蚀严重时;
  2.链环变形,其伸长程度超过原有长度5%时;
  3.链环磨耗程度超过原有直径25%时。
  第29条 吊钩和吊环有永久变形或裂纹时,应报废更换。吊钩断面高度磨损达10%时,应重新验算,以确定更换或降低负荷使用。
  第30条 捆绑或吊挂用的钢丝绳和链条,每年应作1~2次的静负荷试验,新品在使用前亦应作静负荷试验。试验时,应以二倍于最大负荷量的重量悬挂10分钟,验明钢丝绳没有断丝或严重变形,链条的各个链环没有断裂或变形现象,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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