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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求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

铁道部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
 (1989年9月20日 铁机(1989)114号)

一、总则

  第1条 救援列车起重工(以下简称起重工)的主要任务是捆绑吊件,管理维护索具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与起重机司机共同完成起复机车、车辆任务。
  第2条 起重工必须视觉、听觉正常,身体健康,熟悉本规则和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经过必要的技术业务训练,取得安全技术合格证后,方准正式参加作业。
  第3条 起重工应熟悉起重机性能,在起重机工作过程中,应与司机密切协调,动作一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作业安全。
  第4条 起重工在执行职务时,须带规定的臂章,使司机和有关工作人员便于识别。

二、工作前的注意事项

  第5条 起重工在工作开始前应:
  1.根据救援列车主任的命令和起复计划与起重机司机共同商定作业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
  2.检查确认使用的钢丝绳、铁链、卡钩及其他绳索工具状态确属良好;
  3.各项防护用品穿戴整齐,任何季节均须戴手套作业。

三、工作中注意事项

  第6条 起吊物件的重量,必须预先准确估量清楚,据以确定每次应吊的数量和使用适当的索具。起吊重量不明时,不得盲目作业。
  第7条 每次挂绳完毕起吊前,必须检查确认下列各项,方准发出起吊信号。
  1.所吊物件重量不超过起重机安全起重量,并注意吊臂起重量标示牌,检查吊臂高度,是否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
  2.挂绳的负荷是否超过安全起重量;
  3.吊钩中心是否对正吊件中心;
  4.挂绳的位置是否牢靠平衡;
  5.起重工及其他人员是否已离开吊件下方半米以外;
  6.显示信号人员和其他起重工等人员是否已用呼唤应答方式联系。
  第8条 每次起吊物件,必须经过试吊。当物件吊起少许离开地面时,暂停起升,显示信号人员应即检查所吊物件是否均衡牢固,起重机是否稳定。经确认无危险时,始得继续发出起升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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