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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1988年9月12日 铁机(1988)721号)

  一、总则
  1.铁道部各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应遵循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其报废条件和申请、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2.机车及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其技术状态,并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3.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
  3.1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
  3.1.1 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机务段段长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检修工程师。
  3.1.2 在承修厂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承修厂总工程师,部驻厂验收室主任。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或代表,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财务科长,机车、柴油机、转向架、电机及有关车间主任。
  3.2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的主要部件
  3.2.1 在机务段报废时:
  组长:机务段段长
  组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技术、检修、财务、材料室主任,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3.2.2 在承修厂报废时:
  组长:承修厂总工程师
  组员:部驻厂验收室主任,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科长,主要部件承修车间主任及配属机务段代表。
  4.机车报废时,应由鉴定委员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局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机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5.主要部件在机务段报废时,由机务段段长提出申请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由铁路局机务处审核,经铁路局局长批准后,报部机务局核备。
  属铁路局主要部件在承修厂报废时,经鉴定小组确认同意,由工厂通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部机务局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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