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法使用后的磁粉,不允许回收直接使用。
第12条 磁粉探伤系统的综合灵敏度用A型15/50试片检验时,磁痕应清晰显示。
第13条 磁粉探伤的检验设备:
一、磁性称量仪;
二、80~160目分选筛;
三、A型15/50试验片;
四、提升力试棒。
第14条 磁粉探伤中辅助工具应备有:
一、无磁性的带盖磁粉容器、洒粉器或喷洒器、磁粉烘干箱;
二、低压电源的调压、稳压设备;
三、吹粉球、放大镜、试电笔、卡、量具、清扫锈污用工具及小修工具等。
第15条 无损探伤仪器应配备的数量,由铁路局核定。一般情况下,从事无损探伤的人员每人须有超声探伤仪或电磁探伤器1台,每段至少应有备用超声探伤仪1~2台及一定数量的电磁探伤器作为换修仪器。
标准试块、对比试块、实物对比试块应配备齐全。
第16条 无损探伤仪器的鉴定及日常使用要求:
一、定期鉴定:无损探伤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鉴定,由机务段长(总工程师)主持,验收主任、设备主任、检修主任、无损探伤技术人员、电力工长、探伤工长参加鉴定,合格者,填写鉴定记录,鉴定主持人签章后移交设备室保管。
二、日常检查:每日开工前超声探伤人员应检测超声探伤仪的显示状态,校对探伤灵敏度;磁粉探伤人员应检查探伤器的提升力及试棒上的模拟裂纹,裂纹磁痕应显示清晰。
第17条 新购进的磁粉须进行性能检验,经无损探伤技术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8条 无损探伤设备的维修及报废:
一、超声探伤仪每年必须送交铁路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定期检修,经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方可使用。
二、无损探伤设备如无修复价值或性能陈旧低劣需淘汰更新的,应及时组织鉴定,申请报废,并相应补充配齐,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章 机车主要零、部件应用无损探伤的技术标准
第19条 超声探伤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