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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零、部件无损探伤规则

  四、干法使用后的磁粉,不允许回收直接使用。
  第12条 磁粉探伤系统的综合灵敏度用A型15/50试片检验时,磁痕应清晰显示。
  第13条 磁粉探伤的检验设备:
  一、磁性称量仪;
  二、80~160目分选筛;
  三、A型15/50试验片;
  四、提升力试棒。
  第14条 磁粉探伤中辅助工具应备有:
  一、无磁性的带盖磁粉容器、洒粉器或喷洒器、磁粉烘干箱;
  二、低压电源的调压、稳压设备;
  三、吹粉球、放大镜、试电笔、卡、量具、清扫锈污用工具及小修工具等。
  第15条 无损探伤仪器应配备的数量,由铁路局核定。一般情况下,从事无损探伤的人员每人须有超声探伤仪或电磁探伤器1台,每段至少应有备用超声探伤仪1~2台及一定数量的电磁探伤器作为换修仪器。
  标准试块、对比试块、实物对比试块应配备齐全。
  第16条 无损探伤仪器的鉴定及日常使用要求:
  一、定期鉴定:无损探伤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鉴定,由机务段长(总工程师)主持,验收主任、设备主任、检修主任、无损探伤技术人员、电力工长、探伤工长参加鉴定,合格者,填写鉴定记录,鉴定主持人签章后移交设备室保管。
  二、日常检查:每日开工前超声探伤人员应检测超声探伤仪的显示状态,校对探伤灵敏度;磁粉探伤人员应检查探伤器的提升力及试棒上的模拟裂纹,裂纹磁痕应显示清晰。
  第17条 新购进的磁粉须进行性能检验,经无损探伤技术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8条 无损探伤设备的维修及报废:
  一、超声探伤仪每年必须送交铁路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定期检修,经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方可使用。
  二、无损探伤设备如无修复价值或性能陈旧低劣需淘汰更新的,应及时组织鉴定,申请报废,并相应补充配齐,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章 机车主要零、部件应用无损探伤的技术标准

  第19条 超声探伤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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