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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化办发(1993)第659号 1993年9月11日)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工作规则,为了做好化学工业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部长、副部长职责
  1.化学工业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化学工业部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2.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化学工业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3.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任免干部的文件,由部长签署。
  4.副部长按照分工或部长的委托,协助部长分管或联系某些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部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部长、副部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检查监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机关各司局及地方化工部门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加强团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提高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二、化学工业部会议制度
  化学工业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化学工业部党组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1.部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和党组成员建议,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的精神、决议、决定及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讨论化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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