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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1992年2月20日
 以化人字(1992)第9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给中青年干部创造锻炼的机会,加速对中青年干部的培养,不少化工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助理岗位,实行了助理制。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特制定《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均可试行助理制。
  第三条 所谓助理指的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助理。
  第四条 副地师级(含)以上单位可设助理1~2名,县团级(含)以下单位只设助理1名。
  第五条 随行政领导职务,助理分别称厂长助理、经理助理、院长助理、所长助理、队长助理等。
  第六条 助理在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可以协助正副行政领导工作,亦可单独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担任助理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一般应是各单位的后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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