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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矿石开采损失贫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原则精神,制定损失贫化管理细则,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984年11月2日以(84)化矿字第1074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矿石开采损失贫化计算

  一、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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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方法  │        │           ┃
┃   \      │  直接法   │   间接法     ┃
┃ 指标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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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 T(Ct-Cf)      ┃
┃ 回采率(K)   │K=─ ×100% │K=────×100%   ┃
┃         │  Q     │ Q(Cq-C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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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2     │   T(Ct-Cf)    ┃
┃损失率(S)   │S=─×100%  │S=〔1-────〕×100%┃
┃         │  Q     │   Q(Cq-C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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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Ct     │ Cq-Ct        ┃
┃贫化率(P)   │P=───×100% │P=───×100%    ┃
┃         │  Cq     │  Cq        ┃
┠─────────┼────────┼───────────┨
┃         │  F     │ Cq-Ct        ┃
┃混入率(H)   │H=─×100%  │H=───×100%    ┃
┃         │  T     │ Cq-Cf        ┃
┠─────────┼────────┼───────────┨
┃应采工业矿量(Q)│  实测     │   实测       ┃
┠─────────┼────────┼───────────┨
┃采出工业矿量(Q1)│Q1=T-F   │Q1=T-F      ┃
┠─────────┼────────┼───────────┨
┃         │        │ Q2=QS      ┃
┃损失工业矿量(Q2)│  实测    │或          ┃
┃         │        │ Q2=Q×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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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废石量(F) │  实测    │ F=T·H      ┃
┠─────────┼────────┼───────────┨
┃采出矿量(T)  │ 过衡统计    │ 过衡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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