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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
 以化发(1992)第994号文发布)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践,为了做好中外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对举办的项目,在经济上,技术上、财务上,以及在生产设施、管理结构、合作条件等方面完全达成一致意见的,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对项目的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提出各种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具体论述项目设立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财务上的盈利性(包括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情况)和合法性;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准确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计算应该科学合理;对项目的建设、生产和经营要进行风险分析,留有余地;对于不落实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四)可行性研究是编制外商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中外合营各方签订项目协议、合同和章程的主要依据。
  (五)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中外合营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小型中外合营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一)合营项目名称,法定地址。
  (二)中外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三)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四)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宗旨。
  (五)合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六)合营期限。
  (七)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及主要过程。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人。
  第二节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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