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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5月7日
 (90)化人字第316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关精神,为使部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规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第二章 机构限额

  第四条 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机关口在京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应按国家编委及部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五条 部属院校二级党政管理机构(含党委系统和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本科院校:学生规模(人数) 机构限额(个数)
  1000-2000       12-14
  2000-3000       14-16
  3000-4000       16-18
  专科院校:(含大中专成人高校)
  1000人以下         5-8
  1000-2000       8-10
  2000-3000       10-12
  技工学校:
  400-600 4-6    
  600-800         6-8

  第六条 部属科研、设计及其他地师级、相当地师级单位处级或相当处级的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 机构限额(人数)  
  500人以下         3-5
  500-800        6-7
  800-1200       8-9
  1200-1700      10-11
  1700以上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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