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5月7日
(90)化人字第316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关精神,为使部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规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实现机构设置合理、功能完善、人员精干、效率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构、职务序列和编制使用范围,确定机构级别、规定领导职数、核定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
第二章 机构限额
第四条 部机关(含行政附属单位)及机关口在京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应按国家编委及部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限额执行。
第五条 部属院校二级党政管理机构(含党委系统和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本科院校:学生规模(人数) 机构限额(个数)
1000-2000 12-14
2000-3000 14-16
3000-4000 16-18
专科院校:(含大中专成人高校)
1000人以下 5-8
1000-2000 8-10
2000-3000 10-12
技工学校:
400-600 4-6
600-800 6-8
第六条 部属科研、设计及其他地师级、相当地师级单位处级或相当处级的党政管理机构按下列限额执行。
编制人数 机构限额(人数)
500人以下 3-5
500-800 6-7
800-1200 8-9
1200-1700 10-11
1700以上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