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宣传
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人员进行
经济合同法的培训和考核;
3.负责《法人委托书》的办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包括:刻制、备案、发放、收回,并监督使用情况;
5.指导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考核签约、履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6.制定、修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7.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统计台帐,保管重大经济合同及附件的副本;
8.协助调查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9.办理经济合同登记、公证、鉴证;代理法定代表人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10.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
第八条 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受委托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处、科、车间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
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下同)应由熟悉相应业务、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经过
经济合同法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
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2.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的管理;
3.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4.负责监督、指导业务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
5.协助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6.按规定向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报表。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如下内容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划分的规定;
2.关于签订、变更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程序的内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