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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1990年4月5日 
 以(90)化生字第21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加强化工“无泄漏工厂”管理,提高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无泄漏工厂”的基本条件:
  1.在申报年度内必须无特大设备事故。
  2.创建“无泄漏工厂”计划已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3.制订了贯彻《条例》《规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无泄漏工厂”标准:
  1.有健全的密封管理保证体系,职责明确,管理完善。
  2.静、动密封档案、管理台帐、消漏堵漏记录、密封管理技术基础资料齐全完整,密封点统计准确无误。
  3.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万分之五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千分之二以下,并无明显泄漏点。
  4.全厂主要生产车间必须为无泄漏车间,全部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95%。
  第四条 “无泄漏工厂”是对整个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厂长对本单位的“无泄漏工厂”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设备动力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企业其他部门和车间,按照职能区域划分责任范围,做好无泄漏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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