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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实施办法

  1.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购置费等,由主编单位根据编制的需要,合理掌握;
  2.会议费包括编制工作组成立会、初稿合稿会、征求意见会、审查会、定稿会和小型专题讨论座谈会等所需经费(如会议室租用费、住宿空房补贴费、伙食补贴费等),会议代表的住宿费由其所在单位自理。严禁利用会务费游山玩水,馈赠纪念品。
  3.资料印刷费及购置费包括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所批稿的打印费、邮寄费、资料复印费和有关资料的购置费。应严格控制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打印份数,并由主管部门行文下发寄送通知。
  有关标准资料、书籍和购置由主编单位统一掌握,并建立专项资料档案。
  4.小型测试验证费包括试验费和试验成果鉴定费。测试验证项目要事先制订计划(包括经费计划,落实承担单位。其费用由主编单位专门申请,并负责分配和管理)。
  5.编制工作组集中工作期间加班费,包括集中工作期间的星期日加班费和夜班费。加班天数应严格控制,如实统计,夜班数不得超过集中的天数。
  6.审稿费包括标准、定额审查稿、报批稿审定期间的会议费及有关的补贴费;
  7.调研差旅费包括制订(修订)和管理国家(行业)标准、定额部分差旅费补贴。
  第七条 要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费用开支。
  编制工作组成立会、审查会由部基建司主持召开,定稿会由批准发布的部门主持召开,审查会的规模一般应控制在四十人之内。
  凡可采用函调、函询征求意见,且又可保证咨询质量的,可不必召开征求意见会;必须召开的专题讨论会或地区性的小型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的人员应少而精,会期不得超过二天。
  第八条 编制工作组不实行发放集中工作期间加班费的,可发放工作补助费。加班费或工作补助费的发放总额,应控制在核定的制订(修订)该项标准工作补助经费总额的5%之内。工作补助费的具体分配,由该编制工作组组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完稿后,支付制订(修订)工作补助费总额的30%;
  (二)审查稿完稿后,支付制订(修订)工作补助费总额的30%;
  (三)报批审稿报出后,支付工作补助费总额的40%。
  第九条 对参加小型征求意见会、鉴定会和审查会的非编制工作组成员,可根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发放少量的审查咨询费。
  第十条 对于经费的使用,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应按财务规定严格控制。部基建司和经济调节司对经费开支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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