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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
 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实施办法
 (1990年12月30日 
 以(90)化基字第801号文发布)

  第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是国家的技术经济法规,是基本建设实行承包制、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了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好国家(行业)标准、定额,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5)919号文《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任务的主编和管理单位,均实行补助经费包干办法。
  第三条 各主编和管理单位应根据计划项目的要求提出工作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内容,需要调研的内容和小型测试验证项目,参加的单位和人数,完成任务的期限,预计达到的技术水平以及所需经费预算等,经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以下简称部基建司)核定后,根据其工作进度按年度分期拨款,由主编或管理单位包干使用。
  第四条 国家(行业)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补助经费包干的费用内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资料印刷及购置费、小型测试验证费、编制组集中工作期间加班费、审稿费及部分调研差旅费。
  第五条 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定额补助工作经费的核定,从编制工作组成立始至标准、定额颁发止,按综合性和单一性标准,分别确定不同限额。经核定的经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主编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主管单位和部基建司、结余经费留作主编单位管理和改善标准、定额工作条件之用;不足部分由主编单位承担,差额较大时,主编单位应写出专项报告,由主管单位和部基建司酌情予以调整。
  第六条 各项费用的支出,应符合财务规定,从严掌握,力求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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