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奖项目,必须报送相应的评价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填写齐全(见化学工业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表填写说明),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的文字部分一律用大16开纸(长296毫米,宽:209毫米)打印、竖装,并装订成册。资料册外面要装封面和封底或资料夹,封面式样见附件一。
(二)图纸和表格折成大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三)图片(像片)、录像片要多侧面地反映工程情况,图片要汇集成册,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如附录像片,只附一套。
(五)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主要事实不符,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或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差额或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评审办公室交申报费每项100元,用于补助评审工作的开支。
第九条 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每一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四季度进行,各司、局(总公司、总院)预评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各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化学工业部评审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条 凡获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化学工业部授予奖状及证书。对直接参加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发给奖金,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勘察一等奖:三千至五千元;二等奖:一千至三千元;设计一等奖:六千至一万元;二等奖:二千至五千元。由所在单位在盈余留成中开支,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之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1986年9月16日(86)化基字第87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化工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申报资料”封面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