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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分级管理办法

  2.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左右,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的5%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在技术岗位上无技术职称人员占10%以下,专业人员中职业病医师和监测、检验人员较全。
  3.具备开展职防工作的一般仪器,如X光机、心电图机、监测和化验的常规仪器等。
  4.开展急性中毒的抢救、职业病治疗、体检、监测、一般课题的研究工作。
  5.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
  6.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公司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和卫生学评价。
  三级职防院(所):
  1.机构不够健全或未分科室。
  2.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占10%左右。各科专业人员不齐全。
  3.做过一般职业病门诊治疗、体检等,但没有开展劳动卫生和科研工作。
  第五条 各级职防院(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级职防院(所):
  1.指导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2.抢救急性职业中毒,并能组成抢救小组赴外地参加多人中毒的抢救任务。
  3.组织职业病诊断组,进行职业病诊断。
  4.承担职业病的医治和疗养。
  5.开展工业毒理学的研究工作。
  6.监测劳动环境有害因素。
  7.承担化工企业尘毒治理措施的卫生学评价。
  8.承担国家、部、省级科研任务。
  9.指导周围地区化工职防机构开展工作。
  二级职防院(所):
  1.组织化工企业开展健康监护工作。
  2.抢救急性职业中毒。
  3.承担职业病和医治的疗养。
  4.负责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等劳动卫生工作。
  5.能承担一般的科研任务。
  三级职防院(所):
  1.承担化工企业的职业性体检和监测。
  2.承担职业病的门诊治疗。
  第六条 级别划定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各化工职防院(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级别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详细内容,经院(所)领导部门审核签发,报送化学工业部。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审评,按审定的级别发给证书。每隔三年复审一次,对不合格者重新审定级别。
  第七条 对化工职防院(所)的资金补助、科研课题应考虑级别,择优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各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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