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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3)矿井主要扇风机经过试运行,风量、风速达到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调节风门、挡风墙、风筒等)严密完好,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4)有反风装置的矿井,经过反风试验,能按规程要求时间(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
  (5)井下和地面(如采场、矿仓、选厂、机修、炸药加工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除尘设施完善、供水量充分,通风测尘等安全检测仪表齐全。
  (6)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经试验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竖井升降人员罐笼,斜井与水平巷道运送人员、人车防坠、脱钩保护等装置,试验合格、动作灵活可靠。
  (7)矿山安全用电的电源、电压、线路和保护、运行可靠。
  (8)地面防雷,防静电设施,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安装完善、合格。
  (9)矿井所有设备电缆、金属构筑物接地系统完善,形成的接地网符合保安规程要求。
  (10)井下变配电所高低压馈电线上,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11)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喇叭等安全通讯系统均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12)爆破器材的生产、运输、贮存、保管、试验、销毁和使用制度健全,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门等颁发的有关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材料生产的职工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和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13)矿井和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巷道口的分道口处,必须有路标,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14)井巷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要规范化、不得妨碍行人,不得堆积杂物。已采掘的或施工中报废的井巷必须封闭。
  (15)地面工业场 地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
面道路畅通无阻。
  (16)矿山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扶手、护栏、照明、安全罩要坚固齐全。
  (17)开车必备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
  (18)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条件》的要求,建立地面防火制度和消防组织,设置消防设施,并制定井下和井口防火措施。
  (19)矿区地面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统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能防止洪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和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坝发生泥石流,以免造成重大事故。
  (20)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
  (2)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把安全要求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科学化。
  (3)落实从矿长到安全员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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