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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
  (4)设备检修或重大危险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
  3.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炔厂(站)负责人组织。
  (2)乙炔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
  (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如造成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炔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1)一般安全检查;
  (2)专业完全检查;
  (3)季节安全检查;
  (4)节日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乙炔厂(站)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操作、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3.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1)乙炔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站长)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1个月检查一次;
  (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级长)组织班级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
  (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乙炔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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