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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6.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炔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
  7.乙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出厂,并按国家标准检验乙炔气体的质量。
  8.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按规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装工况记录。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道等)。
  第四十二条 乙炔设备检修前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 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乙炔设备、装置、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应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特殊危险动火应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2.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动火现场是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
  2.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取样时间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
  3.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
  4.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可靠接地。
  5.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乙炔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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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备名称 ┃日常维修┃ 中修,小时┃ 大修,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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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炔发生器┃ 自定 ┃  5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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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清净装置 ┃ 自定 ┃  5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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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炔压缩机┃ 自定 ┃  5000  ┃1500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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