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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3.压缩机的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却后的乙炔气体温度应低于35℃。
  4.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
  5.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
  6.压缩机运转时应注意储气罐的储气量,不得少于工艺规定的最低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机。
  7.压缩机运转中出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常,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炔发生及充装岗位取得联系。
  9.压缩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负荷或停机。
  10.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压缩机联锁的装置。
  11.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2.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
  13.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 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气体的含水量,不应超过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过时应更换或再生干燥剂。
  2.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液,并补充或更换无水氯化钙。
  3.补充、更换或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统。
  4.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干燥器填满。
  5.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认真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初次充装(包括新瓶及经检验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应先用乙炔气体压力宜小于0.2MPa。
  3.乙炔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荐值。

           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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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温度,°C ┃-10 ┃ -5 ┃ 0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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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置压力,MPa ┃0.7 ┃0.8 ┃0.9 ┃1.05┃1.2 ┃1.4 ┃1.6 ┃1.8 ┃2.0 ┃2.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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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乙炔瓶的充灌窖流速应尽量小于0.6立方米/小时·瓶。
  5.开启或关闭乙炔灌装架的阀门、乙炔瓶,操作动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淋乙炔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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