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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
  8.发生器出口的乙炔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的纯度应不低于98%。
  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
  10.生产中应经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要求。
  11.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炔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炔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
  14.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必须各自单独通向室外。
  15.发生器系统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
  16.发生器的操作应至少由2人进行。
  17.按时做好发生器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六 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净装置的操作温度应低于35℃。
  2.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钠为清净剂时,清净装置内的有效氯含量应小于0.1%。
  3.按工艺要求定时分析装置中的清净剂,并及时补充或更换。
  4.定时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清净效果。乙炔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5.更换或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运行。
  6.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眩保补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7.清净装置临时停车,并保持装置内正压。
  8.定期检查系统内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
  9.清净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0.按时做好清净装置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的吸气压力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级排气压力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终段最高排气压力不得高于2.5MPa,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2.压缩机必须设置限压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允许压力,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压缩机能自动停车,并发出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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