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 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
  (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
  (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
  (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能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
  (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
  (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
  (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
  (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的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