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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6.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条例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账,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进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报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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