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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子午线轮胎研制、生产、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八条 进行产品鉴定,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完成以下成品测试项目,并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的水平。
  1.国家标准项目:外缘尺寸测定、强度试验、耐久性试验、高速试验、脱圈试验。
  2.增加内控测试项目:水压爆破试验、X射线检查、均匀性试验或动平衡试验。
  凡具备试验设备和试验条件的企业,可由国家轮胎检测中心派员监督试验,试验报告由检测中心核查盖章。不具备测试条件的,由企业委托国家轮胎检测中心测试。
  第九条 鉴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鉴定报告;
  2.产品研制工作总结;
  3.产品研制技术总结(含主要原材料应用总结);
  4.室内测试结果及分析报告;
  5.产品实际使用试验报告和用户意见;
  6.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市场销售及推广前景的预测;
  7.生产工艺装备及生产流程介绍;
  8.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成品测试规程(包括检测批量、检测项目和指标);
  9.标准化审查报告。
  上述鉴定资料,须提前一个季度送交组织鉴定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条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建设的项目和利用消化吸收技术建设的项目,在工程完工、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组织正式投产的单位应向部提出排产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验收文件,表示产品水平的主要技术参数,成品测试项目、测试标准和测试结果,主要生产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试产期间的质量情况和确保正常生产的措施等。经审定认可后正式列入国家生产计划。
  第十一条 鉴定程序和组织办法,按国家科委和化工部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应正式列入国家计划,并优先安排生产。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部填报有关技术经济报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要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厂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生产设备和测试仪器要有相应的使用和保养维护规章制度,确保设备和仪器完好;要加强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条件和工艺操作规程。技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不合格半成品不许转入下工序,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工序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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