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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31日
 以(88)化计字第630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 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 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
  第五条 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
  第六条 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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