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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落实备品备件的供应渠道,做好备品备件的测绘、制造工作。工厂在接到施工图设计后,即应组织人力编制设备的备品配件清册,凡设备制造厂不供应的设备零部件,应组织力量进行测绘、试制,以保证试车的需要。
  进厂的备品配件、材料(包括焊条)以及专用工具应设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挪用、损坏、丢失。
  第二十六条 机、电、仪修车间在全系统联动试车前建成,配套成龙,形成生产能力,以便为试车服务。自行制造的备件应尽早研究试制。

第六节 管理准备

  第二十七条 根据装置的特点,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科学管理制度,在全厂开始单机试车前经厂领导批准后,印发给有关人员学习熟悉,在试车中严格执行。各职能科室都要订出各自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职责范围;科、室和车间负责人,各级职能人员,都要制定出责任制。辅助车间要制定为工艺服务的相应责任制,操作、机、电、仪修、分析工都要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为搞好管理,确保试车一次成功,应制定以下基本规定:
  (1)关于公用工程加强管理的规定;
  (2)关于各种管线管理范围划分的规定;
  (3)关于设备维护检修及备机管理的规定;
  (4)关于仪表及联锁管理的规定;
  (5)关于循环水管理的规定;
  (6)关于安全文明生产车间标准的规定;
  (7)关于严格执行各种岗位责任制的规定;
  (8)关于试车指挥问题的规定;
  (9)关于严格执行化工投料试车期间安全规则的规定;
  (10)关于试车期间盲板管理的规定;
  (11)关于试车期间维护检修的规定;
  (12)关于试车期间有关管线运行及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化工投料前的准备和试车

第一节 工程扫尾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扫尾试车阶段,工作琐碎、细致复杂、要求严、难度大,建设指挥部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要严密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单位,统筹安排,以保证扫尾试车的质量和进度,杜绝不顾条件的简易试车和投产。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试车责任制和奖惩办法),明确扫尾试车阶段的经济责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对工程负责到底,主动为生产服务的思想,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试车任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提供有关技术文件、提供开车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心对,对设计进行全面的复查。
  生产单位要组织生产人员早上岗,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扫尾、“三查四定”(三查即查设计、查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完成)、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及早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第三十条 从工程安装过渡到扫尾试车,具有不同性质的工作特点。建设指挥部或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试车阶段的划分,及时调整和加强扫尾试车工作的领导。组织扫尾试车领导班子,按照统一的试车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好扫尾试车工作,实施试车方案,检查试车进度,负责解决试车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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