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开发研究项目负责单位要对自己的技术负责,除在工程设计及建设阶段提供技术服务外,在工业装置开工后还要配合生产单位完成考核及验收,测定各项工艺数据。为了使开发的新技术能较顺利地用于建设和生产,第一个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宜由参加本项开发工作,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及制造生产单位在使用技术过程中,如果要对基础设计等技术内容加以更动,必须征得持有技术所有权的项目负责单位认可,否则项目负责单位对因改动所发生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根据基础设计、技术秘密及专利技术所设计、制造、建设的生产设备及装置,经生产考核达不到开发合同规定指标的,开发负责单位及有关协作单位根据出现问题的情况,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并帮助修改解决。
第三十八条 开发单位对自己的技术要结合生产实践不断研究改进,使所开发的技术继续保持先进水平,并大力宣传推广,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完成开发研究,经过鉴定,并在生产中应用获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国家《
发明奖励条例》、《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各级领导部门的科技奖励办法,根据成果的大小向有关领导部门申请给予奖励。所得奖金由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开发研究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分配比例分给本单位及有关协作单位。各单位按照有关科技人员在开发研究中的贡献,给予奖励。
开发单位在技术转让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或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转让收入中提成作为奖励费用。
第四十条 对开发研究有功的科技人员,可由领导部门或开发单位发给荣誉奖,授予有功证书,并登记在人事档案内,作为技术考核及职务提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开发研究周期一般较长的特点,开发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科技奖励办法,每年对已完成分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在不涉及技术保密内容、不影响专利申请的前提下,经开发负责单位批准,允许参加开发研究的人员属名在国内外公开杂志上发表自己研究的技术文章,经过批准可以参加国际学术报告会。
第四十三条 与领导部门签订合同的开发研究项目如果不能按照原订计划完成任务,上级领导部门要及时加以检查,详细分析完不成计划的原因,如果责任不属于开发单位,可修改合同及计划,适当延长完成期限;如果由于开发研究不努力,影响了计划的完成,要追究责任,提出批评,必要时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与使用技术的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开发研究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开发单位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为化工部的化工开发研究项目(包括攻关项目)的管理,对其它开发研究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