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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
 (1987年12月16日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发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以下简称引进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引进单位,均应遵照本细则,加强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及成套或配套的工艺技术等技术软件。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条 进口重要的测试仪器及样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全过程(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谈判签约、出国考察、人员培训、项目实验、验收、消化吸收等)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引进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引进项目全过程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六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引进项目的生产线(包括设备)及由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我国相应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引进项目采用的标准要有利于改善我国标准体系,标准技术水平要先进合理,其水平不得低于国内现行标准。
  3.引进项目要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利于节约能源。
  第七条 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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