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仪表及装置按附表规定装设。
第五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氧化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其生产装置的供水不能中断,尤其是尾气破坏处理装置的供水,必须得到保证。要设常备水源(可与消防水源合用〕,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对含有残余光气或其它剧毒物的废渣、废水和废气必须进行治理,不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表示如下:
1.表示非常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同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同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应”。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或“最好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采用“可”。
本规定对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照执行”,或“符合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用的安全仪表及装置装设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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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表及装置名称 │装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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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氯气计量计 │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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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氧化碳计量计 │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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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氯气和一氧化碳流量比值调节器 │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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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态光气计量计 │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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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态光气以及剧毒物料贮槽液位计 │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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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氧化碳微量水分测定仪 │应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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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气微量水分测定仪 │应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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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态光气贮槽上装设防爆片0.2942MPa(3kgf/cm)和安全阀 │应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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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场所光气浓度越限报警仪 │应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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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气合成间一氧化碳浓度越限报警仪 │应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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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态光气贮槽压力越限0.2942MPa(3kgf/cm)报警仪 │应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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