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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光气合成间及光气化产品合成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安全生产。
  一、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自动控制和设置隔离操作室。最好要求操作人员在隔离控制操作室内操作、控制。除特殊情况和检修外,一般不进入设备间。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应设有吹入新鲜的通风装置,使室内保持微正压。
  二、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应畅通无阻,便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 液态光气和沸点较低的甲基异氰酸酯(或其它剧毒光气化中间物料)的贮槽应安置在一密闭单间内,室内应设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微负压。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排出的污浊空气可接到尾气破坏系统进行破坏处理,同时必须设有独立的事故应急破坏系统(有事故时才启用),并经常备有足够量的碱液,在正常生产时,该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应常处于戒备状态。必须定期检查碱液贮槽的存碱量、碱含量以及循环泵使用情况,保证该碱破坏处理系统在紧急情况时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光气尾气,必须经过回收处理和破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才能排放:
  一、光气合成和光气化反应所排出的尾气,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溶剂法或深冷法回收残余的光气。氯化氢气可用水直接回收。在碱性介质下进行光气化反应,其尾气可不经过回收处理,直接进入尾气破坏处理装置。
  二、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尾气(包括安全泄压装置、软管排毒装置等的尾气)必须通过破坏处理装置进行破坏处理。
  三、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气筒排入大气。所排出的尾气中光气含量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还没有颁布前暂按下列要求执行:当风速为2-3级时,在其顺风方向100米内地面各点进行测定,其最高容许浓度不能超过0.1mg/立方米。
  第十一条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的操作场所,应设如下的安全设施:
  一、厂房式车间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微负压。排出的污浊空气接到尾气破坏系统处理后排放。
  二、设置可移动的弹性软管排毒装置。当设备某处有微量地漏光气或有毒物料气体时,即可用该软管吸至尾气破坏系统。
  三、为防范光气或光气反应物大量泄漏,应设置常备的喷氨中和装置。该喷氨装置的开关,最好能在隔离操作室内隔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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