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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评标标准应根据设备质量,供货范围及深度,交货时间、地点、价格及付款条件,生产经验及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比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大型、关键设备,在投标厂初步选择以后可召开设计、制造协调会,进一步详细商谈和澄清技术和商务条件,以便最后确定制造厂家并及早开展设备设计工作。
  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有关单位和制造厂参加,招标单位应将会议议程及需要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制造厂和有关单位。
  协调会如取得一致意见应签署会议纪要,作为下一步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投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方要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招标、投标文件及设计、制造协调会商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技术要求、材质,设计、制造、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图纸、资料;
  3.制造图纸的设计单位和设计、制造双方责任及供图日期;
  4.供货范围,包装及标志;
  5.价格、付款方式;
  6.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7.机械保证;
  8.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设备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有关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方法人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七章 图纸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备设计和制造图纸。
  第二十一条 由设计院负责设计的图纸资料要考虑制造厂的产前准备、工艺、工装特点和制造周期,根据工程设计的阶段和进度,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批向制造厂交付,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并处理制造过程中的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由承制厂负责设备设计的,按合同规定由工程公司同意和确认的图纸资料,应按规定日期提供和确认,以确保双方设计和制造的顺利进行。一般设计图纸应按合同及时向工程公司提供用于布置、配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以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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