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完善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1日)
为适应邮电通信业务的发展,我部决定对现行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办法作进一步完善,克服原办法中某些产品量统计不实,透明度不高,计算复杂等缺点,改为对全网通信业务收入采用结算系数法进行省际分配;取消按产品量、成本差异系数和增收提留的分配办法,现将经济核算制办法完善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有收入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有收入=(全网业务收入+对方付费收入-长市结算收入)×结算系数+市话业务收入+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同城特快专递业务收入+报刊发行结算收入+集邮业务收入+设备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收入+长市结算收入+其他补贴。
二、全网业务收入为:业务收入扣除市内电话业务收入、邮政储蓄业务收入、集邮业务收入、报刊业务收入,同城特快专递业务收入、设备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收入后的余额。
三、对方付费收入包括:受话人付费收入及其他由国外付费的电信业务收入。
四、结算系数的测定,原则上是根据各省(区、市)1991年至1993年从全网得到的结算收入与本省(区、市)实现的全网业务收入之比。
五、报刊业务收入的分配仍维持原办法,即:报刊结算收入=报刊业务收入×(1-出口报刊邮运费比重)×成本差异系数。
六、广东、海南两省的港澳出口长途电话业务收入作为自有收入留在本省。
七、上海浦东的全网收入按原规定办法作为自有收入留给上海。
八、国际台、邮袋洗补两项补贴仍维持原办法。
九、一级干线新增资产原值增长幅度超过业务收入增长幅度时,由部第一年补贴其增加上交折旧额的70%,第二年补贴50%。
十、新开一级干线邮路第一年由部补贴该邮路所需邮运费的70%,第二年补贴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