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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完善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C、各站间应密切配合,在指挥调度、障碍处理,电路测试和电路临时工作中,耽误半小时以上即认为不配合,以函电(报)通知相应的局站,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时间、局站、姓名(或代号)清楚,情节属实的一次申告即为“1件”,每次扣0.2分。
  D、按维护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维护项目和周期考核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要100%的按量按时完成,每少完成应做项次的2%者扣0.1分,项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者每5%扣0.1分。
  4.抽查办法
  A、电总每年对省随机抽查。
  B、抽查内容
  (a)现场分三类电路(第一类电路是直达和一转电路,第二类是两转及其以上电路,第三类是经转的机端电路)随机抽查,第一类抽10%左右,第二类和第三类各抽查20%-30%,合格率将分别计算。
  (b)随机抽查少量设备或系统、链路的电气性能指标。
  (c)抽查1-3个月的统计资料和测试记录,核查上报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及真实性。
  (d)听取相关业务单位及用户对电路质量的意见。
  C、评分办法
  (a)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b)根据抽测设备或系统、链路电气性能项目的数量并参照业务领导局提供的对被查站的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限扣0.1分至0.5分。
  (c)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以上三次扣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五)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考核评分办法
  1.全阻定义
  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阻断叫全阻障碍,但在十分钟内利用本缆备用系统倒通一个系统及以上的不计全阻障碍。
  2.考核范围
  A、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不包括:a.由于线到地、市县的分支电缆。b.明线进局电缆。c.巡房电缆。d.长市中继电缆。e.代维电缆等)。
  B、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以外的低频线对及信号线和光缆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C、不论主客观原因,外力影响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3.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光缆总长度与0.2次/100公里的乘积。但所辖电缆光缆总长不足35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4.评分办法
  A、全阻障碍次数超过指标应予扣分。超过指标次数即为扣分数,但累计扣完2分为止。
  B、全阻障碍历时,以业务系统全阻开始至全部在用业务系统恢复通信经机务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利用应急电缆光缆调通业务系统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扣除。
  C、每次全阻障碍按一次计算,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考核次数核减: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7次。
  b.由雷击直接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5次。
  c.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含)以下和12芯以上光缆全阻障碍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24小时内全部恢复通信的核减0.2次。比上述时限分别每提前一个4小时、6小时、8小时再核减0.1次。
  D、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次数核增。
  a.全阻逾限障碍(海缆除外)核增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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