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修改完善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
按照1993年7月全国邮电管理局长研讨会提出的“改革经济核算办法和考核办法”的精神,部对省经营责任制考核应从宏观的角度,主要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考核指标体系应简明、注重实效、易于操作,部决定对现行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方面
邮政通信质量指标仍为五项。其中,原来的“总包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率”两项指标改为“总包邮件损失个数”、“给据邮件损失件数”,分别根据各局邮件总量的多少分档次考核;其余三项指标“邮件时限逾限率”、“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不变。
电信通信质量指标仍为五项,取消原来的“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来话接通率”,增加“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原有的“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电报服务差错率”、“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和“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四项指标不变。
取消对通信数量包括业务总量、通信总量两项指标的考核。增加“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指标。
保留对“通信业务收入”的考核。
根据新实施的财会制度,将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由原来的“自有收入成本率”、“资金利税率”改为“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原来分别按通信总量、业务总量计算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改为统一按通信业务收入计算。取消“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考核指标。
原来的分析指标中取消“固定资产增长率”、“职工岗前培训考核”、“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和“电话主线普及率”四项指标,只保留对“邮电通信案件和火灾”以及“职工千人责任死亡率”两项指标的考核。
二、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由原来的“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改为“每次扣减该管理局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1%,扣总分1分”。
三、通信质量所扣分数由原来的“质量分数每扣1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留利的2‰,扣留利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所扣减的利润分成,一律以五、三、二的比例分别从该管理局的生产发展基金、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中扣除”改为“质量分数每扣1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总额的3‰,扣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所扣数额年底从‘应付工资’科目上交部”。
四、业务收入增收加分办法修改为:“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不论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水平,还是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均为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10分”。
以上修改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部省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个数
2.给据邮件损失件数
3.邮件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市内电话修机及时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二)市内电话净增用户数
(三)通信业务收入
(四)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