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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总参通信部关于军队寻呼台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办理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总参通信部关于军队寻呼台向
 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办理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3日)


  军队通信部门建设的无线寻呼台,是国防通信网的组成部分,是落实军委江主席关于“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建设通信指示的一种重要通信手段。无线电寻呼业务是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规定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鉴于军队建设的无线寻呼台,平时除军队内部使用外,有一部分富余容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将办理经营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各级通信部门建设的无线寻呼台,统一由军队通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对社会提供服务的,要服从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虑到军队寻呼台有部分富余容量向社会提供服务,其开办单位仍为军队通信业务部门,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此种特殊情况,在办理经营审批时,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以军队内部使用为主、富余能力对社会提供服务的,由各军区、各军兵种通信部门审核批准,凭军区、军兵种通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备案,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以向社会提供服务为主的,经各军区、各军兵种通信部门审核批准,由开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办理经营许可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在审核其主体资格时可以适当放宽,只审核军区、军兵种通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
  2.非军队通信部门以及军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无线寻呼台,应按邮电部1993年发布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办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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