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 总参通信部关于军队寻呼台向
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办理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3日)
军队通信部门建设的无线寻呼台,是国防通信网的组成部分,是落实军委江主席关于“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建设通信指示的一种重要通信手段。无线电寻呼业务是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规定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鉴于军队建设的无线寻呼台,平时除军队内部使用外,有一部分富余容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将办理经营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各级通信部门建设的无线寻呼台,统一由军队通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对社会提供服务的,要服从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虑到军队寻呼台有部分富余容量向社会提供服务,其开办单位仍为军队通信业务部门,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此种特殊情况,在办理经营审批时,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以军队内部使用为主、富余能力对社会提供服务的,由各军区、各军兵种通信部门审核批准,凭军区、军兵种通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备案,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以向社会提供服务为主的,经各军区、各军兵种通信部门审核批准,由开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办理经营许可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在审核其主体资格时可以适当放宽,只审核军区、军兵种通信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
2.非军队通信部门以及军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无线寻呼台,应按邮电部1993年发布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办理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