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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的移动电话业务有了较快发展。移动电话作为公众通信的组成部分,为缓和通信紧张状况,满足社会对于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移动电话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电话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的管理和售价
  (一)邮电部对进入我国公众移动电话网的移动电话机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
  (二)邮电部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机型将向社会公布。凡经审批、检测符合进网要求的机型,邮电企业都应允许进网使用。为保证移动电话机的电子串号不泄露,凡经营销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邮电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对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机,若其型号符合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型号,经过邮电部门验机合格后,可以进网使用。验机配号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四)对具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并已经邮电部门核配号码的移动电话机必须由邮电营业部门向用户出售,不得交给多种经营企业经营。在财务核算上,按照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成本加适当利润如实核定,不得多收。移动电话机的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售价=进价+流通费用+税金+利润
              进价+流通费用+税金
         即:售价=-----------
                1-利润率
  其中:利润率不得突破8%。
  (五)为保证用户的通信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必须加强对移动电话机的维修管理。维修工作要由具备维修条件,有维修能力并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查批准的维修部门承担。
  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一)入网初装费仍维持3000元 ̄5000元标准。
  (二)将基本通话费每月150元调整为基本月租费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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