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加强市话初装费管理的通知
(1994年2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决定自1980年开始对市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决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改变市话资费管理办法,明确今后市话资费由国家制定指导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参照国家指导性标准,拟定具体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根据当时全国市话建设的平均成本,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暂定为3000元至5000元。
实践证明,收取市话初装费,为加速我国电信发展和市话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明显成效;今后将仍然是市话建设投资的一条主渠道。但近来发现有些邮电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限和下限收费标准,擅自减免市话初装费;对内部职工安装电话少收或不收初装费。这不利于市话通信的建设和发展。为加强市话初装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邮电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有关通知精神,加强对市话初装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市话建设投资。
二、要严格执行市话初装费标准。对于突破国家规定标准上限5000元的,按邮电部1993年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于下限3000元收取的,要视情况尽快到位。用户入网使用各类电信业务,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用户线、中继线,均按一个市话单机用户的初装费标准收取。
三、目前电话供求矛盾仍很突出,各级邮电部门要千方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邮电企业职工安装电话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初装费及其他费用,其交费标准与社会其他用户应一视同仁。
四、各级邮电企业均不得擅自减免市话初装费;确需减免的,要报经上一级邮电部门批准,省局备案。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各单位安装公免业务电话、干部公费电话,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六、不得按用户性质,制订不同的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目前在住宅用户中有不少是从事经商活动的,对其少收初装费不合理;由于每部电话的建设成本相同,今后新装住宅电话的比重将越来越大,为加快市话发展,必须坚持对各类用户都按同一标准收取市话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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