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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通信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收取通信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
 (1993年7月30日)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26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3〕168号文的规定,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收取通信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通信工程定额的,均须按其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邮电部通信工程标准定额站缴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其中通信线路工程按0.6‰计取,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按1‰计取。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下,由设计单位编制,由施工单位代收、缴,并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一、二级施工企业预缴两万元,三、四级施工企业预缴一万元,年底结算,多退少补;省属集体邮电施工企业所承担的通信工程,由各邮电管理局基建主管部门代收,将其中的一半上缴邮电部通信工程标准定额站,另一半留作本单位的定额管理活动费,由各管理局财务处负责管理。外系统由邮电部通信工程标准定额站直接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作为邮电部通信工程标准定额站正常行政事业费和通信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开支,年终结余上交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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