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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应对职工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及去湿、灭火设备。
  (二)要对档案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进行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建立职工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要全面的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和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单位预算统筹解决。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职工档案的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等用品的规格样式实行统一的规格标准(具体标准见邮电部(1992)777号文件附件)。
  第三十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职工档案材料的,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职工档案的,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查阅职工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填写《查(借)阅职工档案审批表》,经主管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室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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